📜 律师函(解除合作通知暨律师函) · 蕊蕊的日常小店
← 返回公示列表
律师函(解除合作通知暨律师函)
LAWYER LETTER

致:蕊蕊的日常小店 经营者

本函由塑明星(SUMINGXING)品牌方广州谢小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出,就贵方未经授权销售塑明星品牌产品之侵权行为,正式通知如下:

一、事实陈述:

经我方查证,贵方在拼多多平台(店铺名:蕊蕊的日常小店)擅自销售塑明星品牌产品,共涉及2条违规商品链接,且未经我方任何形式的书面授权,已构成严重侵权。

二、侵权认定:

贵方之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相关规定,并侵犯我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作品著作权。

三、合作关系说明:

我方郑重声明,我司从未与该店铺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,该店铺不具备任何经销、代理或销售塑明星产品的合法资格,其一切销售行为均属未授权侵权销售。

四、限期整改:

限贵方于收到本函之日起24小时内,下架全部线上违规商品链接,并停止一切侵权行为。

五、法律追责:

如贵方未按期整改,我方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追究贵方侵权赔偿责任及我方为维权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,并保留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权利。

望贵方慎重对待,立即停止侵权行为。特此函告。

品牌持有人:广州谢小白品牌管理有限公司
日期:2026年07月20日
盖章
塑明星(SUMINGXING)品牌官方 · 本文件仅供维权使用,请勿用于商业用途